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6.1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且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
6.16.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2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当井内设置壁装设备时,井壁应满足承重、安装要求。
    3 管道井壁、检修门、管井开洞的封堵做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管道井宜在每层临公共区域的一侧设检修门,检修门门槛或井内楼地面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且不应小于0.1m。
    5 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不宜与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经常积水的潮湿场所贴邻设置。
    6 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
    7 设有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其内部环境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6.16.3 进风道、排风道和烟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进风、排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6.4 自然排放的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平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0.6m。伸出坡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为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大于3.0m时,可适当低于屋脊,但其顶部与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6.16.5 烟道和排风道的设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6.1 本条文要求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不应出现二合一或三合一混用的情况,即不允许管道井同时兼作烟道或通风道,三者应分别独立设置。
6.16.2 管道井一般多设置在每层公共走道、门厅等公共区域—侧,如旅馆、办公楼等,在特定功能条件下,也有设置在房间内部的,如实验室、住宅等。管道井应尽可能临公共区域设置,并在临公共区域一侧的墙面上设检修洞口,以防止相邻用房之间造成不安全的联通体,同时也便于日常的管理和维修。有关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标准的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管道井内外都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和日常操作空间。
    电气管线(设备)使用的管道井在设置上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应避免因防水、防潮问题影响电气使用安全。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管井不应与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等日常用水频繁,易出现积水、潮湿、水汽的用房贴临布置。在确实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加强措施,确保电气使用安全。
    为了减少电磁干扰,便于系统维护、维修及施工,一般情况下,弱电竖井和强电竖井应分别设置。在由于条件所限确有困难时,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可合用管道井,但合用的管道井内,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的间距及防护要求应满足电气专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内有时需要集成配置少量的小型电气设备,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需注意满足管道井内通风散热等环境指标的要求。不同电气设备所要求的运行环境指标不同,采取的通风空调方式也有不同。如设有服务器的弱电竖井内,因服务器发热量大,如不采取相应的通风或降温措施,可能导致服务器烧毁或不能正常运行。
6.16.4 烟道和排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不仅难以保证必要的防水等构造要求,也容易使排出气体因受风压影响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由于管道高度不足而产生倒灌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在本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烟道和排风道最低伸出屋面高度的要求,同时对烟道伸出坡屋面的最小高度做了重点细化要求。伸出屋面高度按照烟道、排风道中心线伸出屋面完成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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